自贡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指南1
作者: 时间:2015-05-18 浏览次数:750
自贡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指南1 |
审批事项 | 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定点审批 | 审批部门 |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107项。 |
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4、《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住建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
申报材料 | 1、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申请报告(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方案及方案的比选,项目建设对风景名胜区的积极效益与负面影响的分析,项目位置与核心区、外围保护区的关系,项目建设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等;项目选址报告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和相关的图纸表述)。 |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特殊地段还需建设项目的地址灾害评估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
5、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1:500—1:2000)(标明建设项目选址和范围)。 |
6、核心景区项目需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项目审议通过的决定,如属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客运交通设施项目则提供市政府关于项目的批复。 |
7、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需附市林业部门的批复文件。 |
8、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签署意见,未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审批流程 | 1、在咨询辅导阶段(20个工作日),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辅导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并指导项目业主备齐申报资料。 |
2、在受理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审批窗口接件、分件并按规定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关部门按规定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汇总到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审批窗口。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 辅导窗口 | 0813—8213517 | 投诉电话 | 0813—8203151 |
审批窗口 | 0813—8206572 |
备注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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